公告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等相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年度评价不合格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依据《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商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服务商应进行整改,自公告之日起,整改期不少于三个月。 附件:2018年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年度不合格名单.pdf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2019年8月28日
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等相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年度评价不合格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依据《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服务商年度评价不合格的服务商应进行整改,自公告之日起,整改期不少于三个月。
附件:2018年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年度不合格名单.pdf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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