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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市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办法

    2020-06-03 11:20:19 来源:邢台生态环境发布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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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邢台市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办法。为加强机动车监督管理,减少机动车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有效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完成PM2.5“退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类以柴油为燃料的货物运输、客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轻重型柴油货车;大中型客车、商砼车、渣土车、环卫作业车、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等。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及精细化管控办法,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重点企业车辆管控。重点企业货物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依产定运”原则,核定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数量。邢台钢铁、德龙钢铁、中钢邢机、国泰发电、旭阳焦化、建滔焦化、卡博特炭黑、龙星炭黑、金牛玻纤、邢东矿等重点企业的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当地公安交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企业进出货物通道设置固定检查站,核查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数量管控、密闭运输、带泥上路、超载超限、车辆排放等情况,依法处罚违规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城五星”内所有企业禁止使用柴油货车运输物料。
    第四条 大宗货物运输车辆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行 “一车一线”通行证管理制度,在主城区严禁使用国五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行大宗货物运输;通行证需明确具体行驶路线和时间,并避开高峰时段和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主城区只允许新能源车辆(燃气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大宗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为。
    第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各部门所属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抽测,对使用超标排放机械的单位依法处罚。
    第六条 渣土车辆管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城区内渣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和时间运输;严查重处渣土车飘洒遗漏、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打击取缔“黑渣土车”运输。
    第七条 环卫作业车辆管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城区内环卫作业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和时间作业。
    第八条 商砼车辆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主城区内商砼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第九条 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运送砂、石料等散装货物的运输车辆,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和时间密闭运输,严查飘洒遗漏、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轻型柴油载货车辆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第十一条 公交和客运车辆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一城五星”县(市、区)运营公交和客运车辆全部实现新能源车辆替代。
    第十二条 高排放车辆管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严查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重点管控东华路、泉北大街、襄都路、冶金路、泉南大街、公园东街、中华大街、守敬路、八一大街、新华南路、百泉大道等道路。
    第十三条 人工卡口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入市人工卡口进市柴油车辆排放检测力度;市交警支队依法处罚超标车辆,暂扣通行证;市交通局监督超标车辆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科技手段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固定垂直遥感检测设备及监控平台,对过往柴油货车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和冒黑烟抓拍,每周将超标车辆信息推送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超标车辆重点监控,依法处罚黑烟抓拍车辆;增加微卡口数量,形成全覆盖抓拍网络,进行24小时监控抓拍,严查重处违规进入主城区的柴油货车。
    第十五条 车辆绕行管控。公安交管部门利用治超站、分流点、限高设施和入市执勤点,引导和劝返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环城高速或环城公路;由属地政府负责,对南北方向通行的过境柴油货车,分别在沙河、内丘南高速口前,引导至京港澳高速绕行;对东西方向通行的过境柴油货车(含“西煤东运”车辆),分别在南和、邢家湾、羊范、板上、皇寺高速口前,引导至邢衡高速和东吕高速绕行。
    第十六条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工作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市大气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对存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的县(市、区)、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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