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发布 动态监控执法愈加严格 - 商用车联网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发布 动态监控执法愈加严格

    2021-01-15 09:26:13 来源:its114.com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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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IOV114特将《指导目录》中涉及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事项摘录出来,供各位参考:

    事项名称: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事项名称: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事项名称: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附件下载:

    1.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xls

    2.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说明.pdf


  • 关键字: 动态监控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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