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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市出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管考核评价办法

    2021-08-17 15:08:56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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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萍乡市政府批准,萍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制定印发了《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服务范围与职责,明确了市交通运输监管机构管理职责与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了“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服务商和运输企业服务对象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标准体系,为全市道路运输动态监管服务考核评价提供了依据。

    据悉,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是萍乡市委、市政府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群众办实事要求,为全市“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再加的一把“安全锁”。该“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通过对运营车辆的位置、图像、视频数据等动态信息实时分析以及对“三超一疲劳”等异常驾驶行为实时报警提醒等主动安全功能,使车辆动态监管从“事后应急处置”向“事前事中风险预防”转变。同时,该平台对车辆动态数据提供后台上传、视频回放、处置结果查询等服务,为有效规范驾驶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供了智能技术支持。

    该平台自2020年5月份正式上线运营以来,效果明显。目前,该平台已对接市域运输企业41家,纳入平台运营车辆达2500余台,下一步将按照“全覆盖”目标要求加快推进。为进一步推进该平台的规范管理,做到“硬件、软件”质效双提升,《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应运出台,以切实提升对营运车辆的监控数据质量,促进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便捷、有序、安全出行。

    关于印发《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的应用和管理,提升我市重点营运车辆监控数据质量,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联网联控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为人民群众便捷、有序、安全出行,现将《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萍乡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应用和管理,提升我市重点营运车辆监控数据质量,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联网联控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为人民群众便捷、有序、安全出行,为生产生活物资顺畅通达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运输字〔2021〕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是指经萍乡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萍乡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并由其建设、运营、维护和升级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社会化服务平台。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主要对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平台服务商为交通运输企业推送的营运车辆动态数据和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分析研判、警情处置等专业化服务;根据监控结果,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向入网有效在线道路运输企业发出实时警示,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安全执法、分析决策提供监管数据支持。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终端服务商”)是指已在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为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运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依法应当安装或自愿安装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包括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农村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以及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三条 原则上我市道路运输企业所属重点营运车辆的车辆动态数据和驾驶行为视频智能监控数据均应接入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实施监控服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与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由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实时、准确地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控信息,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道路运输企业以及为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的终端运行服务商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数据对接工作,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处罚。

    市级主管部门所属具体负责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各县(区)监管机构督促辖区内运输企业加强车辆车载终端设备、监控平台性能维护,确保性能完好,以及监督企业对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测的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客车凌晨2-5点禁行、车辆离线、车辆离线位移、车辆长期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具体监管工作机构)按属地监管职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政府助手,企业管家”职责,遵循“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第三方机构保障运行、道路运输企业贯彻落实”的运行机制。

    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对合同约定服务的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动态实时监控、报警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研判、警情处置等专业化服务,并将驾驶人驾驶行为以及车辆动态运行中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告知从业出事人和企业及时处置整改,同时以周报、月报等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视同运输企业配置的监控人员,但并不改变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安全主体职责。

    第六条 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职责:

    (一)设施、设备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17〕 19号)、《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等交通运输部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建立健全《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报警处理类别和标准》《学习培训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平台服务队伍建设,配备足够的专职动态监测人员,保障平台平稳良好运行。

    (三)应定期对运输企业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动态监控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约定方提供优质服务,对约定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响应,服务到位。

    (四)对入网有效在线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各类报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车辆超速、疲劳驾驶、夜间异动、离线位移、摄像头异常、驾驶行为异常等情形的预警、研判,对经提醒仍存在问题隐患的情况,根据《报警处理类别和标准》等制度流程及时通过语音呼叫、短信下发、移动APP推送信息等方式提供给企业端、车辆端和监管机构,并做好警情处理记录。数据须真实,无篡改、删除。

    (五)对入网掉线且时间超过4小时的车辆要能及时发现并告知企业及时处置,同时告知监管部门。

    (六)对监测结果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监测报告,根据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以日报、周报、月报等形式分别向运输企业及企业所在市、县(区)两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送,实现信息的分类定向推送。及时将企业未及时处置动态监控问题隐患信息的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七)根据监测需要优化、升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功能,协助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不断优化、完善监测指标和报警阈值的设定。

    (八)建立平台运行突发情况应急保障措施,及时解决因断电、数据传输等因素导致平台实时监测中断以及其他问题。

    (九)协助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完成对重要时段、重要节假日、重要事件等事项的定向监控以及监控数据的封存、调取等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报警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履行车辆动态监控法定职责义务。

    (二)主导为本企业提供车载终端运行服务商向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落实数据对接,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及时上传。

    (三)及时核实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推送的各类报警信息,并在收到报警信息后按照《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报警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等进行处置,及时向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反馈报警信息处置情况。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确保立即消除违规违法驾驶状态。对拒不执行仍然继续违规违法驾驶状态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违法驾驶人员进行相应惩戒。经核实发现报警信息属于误报情形的,应在自收到报警信息后24小时内向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提出申诉。

    (四)对报警信息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分析研判,不断改进、规范本企业车辆动态监控有关工作。

    (五)协助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不断优化、完善监测指标和报警阈值的设定,并按要求配合有关事件调查,及时封存并如实提供车载终端的数据、视频等资料。

    (六)及时将发生变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监控人员等联系方式,逐级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并抄送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

    (七)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违法违规情况。

    第八条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服务商职责:

    (一)为运输企业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和监控凭条,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网络设备及车载终端;及时提供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的软件升级、设备巡检、维修和技术支持服务。

    (二)根据运输企业要求及时无条件与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对接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原始数据,保证提供的数据及时、真实、完整、有效;确保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向车载终端下发指令的通道畅通。

    (三)符合《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九条 各县(区)监管机构按职责监督辖区内运输企业及时核实、处置、反馈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推送的各类报警信息。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处理的报警信息进行督办,对上级督办的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向市级监管机构提供对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服务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响应速度、服务质量、技术培训、数据质量、履行合同所列责任义务条款情况、运输企业意见、运行成效等方面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的初步意见。依法依规对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级监管机构对各县(区)逾期未处理的报警信息进行督办,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办的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定期对各县(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指导各县(区)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有关规定的运输企业、车载终端运行服务商进行处理;综合各县(区)监管机构提供的对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的初步意见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有关规定的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进行处理,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运行服务商、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四)一年内因监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二条 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接到道路运输企业申诉后12小时内应对申诉的误报信息进行处理,并及时调整道路运输企业报警信息考核数据和对应的平台报警条件;同时将调整情况电话通知申诉人,并在下一期(月报)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

    因车载终端运行服务商设备质量和运行操作原因导致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监测数据误报、延报、漏报的,由道路运输企业督促其终端运行服务商及时消除相关故障和问题。若因相同问题导致监测数据误报、延报、漏报的,下一周期的监测考核结果由道路运输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根据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需要,按照约定的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和标准定期制作实时监测报告并定期报送。其中,监测分析日报和监测分析周报向县(区)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送,监测分析月报向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监管机构可依托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实现对纳入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的车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也可委托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对指定车辆进行重点监测。

    第十五条 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应保障报告中数据和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应如实制作报表,不得篡改数据记录。若出现未如实制作报表或因篡改数据导致管理工作误差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对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可利用运政系统动态监控平台与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进行比对,核查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发布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基本信息数据和动态监控数据用于安全监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直接或变相将相关数据用于商业应用。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的作用,注重利用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定期推送的车辆动态监控有效数据,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故调查分析和责任追究、研究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以及在办理行政审批、车辆年审、质量信誉考核等业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第三方综合监控平台每年考评一次,具体考评指标由市级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在次年2月份前公布考评结果。涉及车载终端运行服务商、道路运输企业的指标考评不合格的,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交通运输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 关键字: 交通运输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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