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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1-09-30 10:26:47 来源: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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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省政府:

        现将《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黑交规〔2021〕7号)及说明报请备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31日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55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现将起草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黑交函〔2015〕47号),正式开展黑龙江省社会化服务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截至目前,共计备案平台服务商38家,有力支撑了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符合性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一些新的工作要求:一是适应优化营商环境需求,改革符合性审查制度。明确不再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其中,车载终端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即可投入使用,平台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设计,按要求做好备案即可投入使用。为落实上述新的工作要求,需要对我省的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备案工作及事中事后管理有关工作进行进一步调整和明确,在此背景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的范围、要求、公告及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道路运输动态监督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起草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四)《关于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1.广泛参考外省出台的文件。根据《管理办法》,广泛参考四川、浙江、河南等省份出台的动态服务监控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起草《通知》。

    2.广泛征求意见。向省运输服务中心、各地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征求意见1次,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次,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其中采纳5条,未采纳6条。

    3.通过厅法制处法制审核。收到意见4条,已全部采纳。

    四、架构及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围绕备案范围、备案要求、备案公告的发布及平台信息变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工作,对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备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通知》共分为四项内容

    1.明确备案范围。

    2.明确备案要求。

    3.备案公告的发布及平台信息变更等内容。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社会化服务商进行监督检查。明确《通知》的施行时间和同时废止的文件名称。

     



  • 关键字: 道路运输 动态监控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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