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河北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运输中心)决定继续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相关供应商或服务商审核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拟在河北省道路运输领域提供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维护和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的供应商或服务商。
二、审核公示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相关供应商、服务商按照对应的材料清单准备材料。省运输中心负责受理供应商、服务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资料受理通知书》;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现场告知并说明需补正的材料。涉及的供应商、服务商应在受理截止日前补齐材料。特殊情况,申请资料可以邮寄。
(二)资料审核。
省运输中心成立审核工作小组,对服务商、供应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结果当场告知,对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由服务商、供应商签字确认。
(三)技术测试。
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核的,省运输中心组织实施数据传输测试,测试时间及地点根据工作进度另行确定,测试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并签字确认。
(四)审核公示。
数据传输测试合格的,审核工作小组报省运输中心领导批准后,将审核结果在厅网站公示,供全省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选择。
三、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服务商或供应商可以向省运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资料一式6份(1份原件、5份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封面张贴材料目录。本批次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5日17:00(申请表、申请材料清单、承诺函详见附件1-6,请各相关单位自行下载)
(二)省运输中心对原《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补充功能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参加此次审核公示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及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应符合《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补充功能要求(2022)详见附件7)原审核公示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服务商应按照《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补充功能要求(2022)》及时升级完善系统平台。
(三)按照《河北省农村客运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冀交运[2022〕344号)要求,原审核公示的第一、二、三、四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如参与此次农村客运车辆智能视频推广应用工作,应符合《河北省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补充功能要求(2022)》 重新审核公示。
(四)省运输中心加强对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监督检查。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或审用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动态数据或视频数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核实后将供应商设备从公示目录中删除:如发现服务商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退出河北市场。
省运输中心联系人:刘华峰、任志明,联系电话:0311-87815869 87813661,邮箱:aq87813661@aliyuncom、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
附件1: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供应商公示申请表
附件2: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服务商公示申请表
附件3: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供应商材料清单
附件4: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服务商材料清单
附件5:供应商承诺函
附件6:服务商承诺函
附件7:河北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补充功能要求(2022)
河北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2年8月26日
查看全文:http://jtt.hebei.gov.cn/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2082908355627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