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7号)要求,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20日(共7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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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馈意见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张景,020-87650898。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及运营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和管理工作。
大件运输许可内容包含申请、受理、核查、审查、决定和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法定许可名称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条【类别情形】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Ⅰ类: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大件运输;
(二)Ⅱ类:超过Ⅰ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
(三)Ⅲ类: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
第五条【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
公路机构、道路运输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许可权限】 大件运输许可按照行驶路线,分为跨省和省内行驶公路许可,其中省内分为跨市(地级市)、跨区县(在地级市范围内)、在区县范围内行驶公路许可,并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跨市大件运输许可由受委托的起运地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受理、协调办理;
(三)跨区、县大件运输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下放、委托的除外);
(四)在区、县范围内的大件运输许可由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委托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的省内跨市大件运输许可,各地市交运输局不得再委托或下放。
第七条【许可岗位】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程序设置大件运输许可岗位,包括受理岗位、审查(现场勘验、核查)岗位、和决定(审批)岗位。岗位职责分别如下:
(一)受理岗位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核、受理、分发、转送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二)审查岗位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查、现场勘验、现场核查、路线调整、督促反馈、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决定岗位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审批、统筹和决定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许可申请】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组织大件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九条【申请材料】 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有效申请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2);
(四)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附件3)和护送方案(附件4),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承运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还需提交运输计划(附件5)。经许可后,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材料要求】 承运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行驶时间段内,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申请的许可数量不得超过两宗。
许可机关不得要求承运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大件运输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机构应当为许可机关查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申请方式】 承运人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或者交通运输部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等网上方式提交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件。
承运人现场提交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材料原件,并加盖承运人印章,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以为材料原件的复印文件,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第十二条【许可公示】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各级许可机关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统一使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称大件许可系统)。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 承运人提出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大件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限定标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物品叠加】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者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的配件,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承运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补正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能当日受理的,当日受理;不能当日受理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或电子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许可审查】 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后,许可机关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路况满足通行条件的,许可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即时将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通过大件许可系统分发推送至沿线的现场勘验和核查部门进行核实,属于Ⅲ类大件运输许可的还需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沿线各有关单位不得要求承运人再次提供或者补充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开展现场勘验和核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勘验单位】 现场勘验工作按以下权限开展:
(一)行驶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现场勘验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养护工程部门予以配合;
(二)行驶普通公路的,由各级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现场勘验工作,各级公路机构予以配合。
委托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的省内跨市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委托区、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跨区、县大件运输许可,沿线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和其他行驶普通公路辖区的同级交通运输局均为现场勘验单位。
第十八条【勘验要求】 现场勘验单位一般应当在接到任务的1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勘验,并通过大件许可系统反馈意见,确有困难无法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意见。
现场勘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并结合基建养护工程等技术部门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勘验意见,不得以超出桥梁现有限载限高限宽、辖区车流量大、无法开展桥梁验算等简单理由否决、阻碍或者消极抵制大件运输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 广东省辖区内起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许可应当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类型的大件运输许可进行抽查,其中对接近跨类临界值或跨验算临界值的大件运输车辆要重点抽查。
现场核查工作由起运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核查要求】 现场核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任务,确有困难无法完成的,可延长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3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核查意见的,大件许可系统默认为“核查通过”,相关责任由核查单位负责。因申请人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实际货物,无法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的,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在大件许可系统上提交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时应当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附件6),认真比对核查事项,做到车辆、货物、承运人相符。现场核查车货总重误差控制标准为5%,车货尺寸可小于申请的尺寸,但不得跨原许可申请类别或者达到验算要求。
现场核查时承运人未完成实际装载的,可以分别核查实际货物和运输车辆情况。其中运输车辆的核查可以通过查看车辆行驶证、合格证等相关车辆关键数值的佐证资料,将车货数据合并,从而比对申请资料的车货数据;属于转运的(许可申请地与货物所在地不一致、需转运后才到许可申请地),核查单位可参考相关已许可的信息确认实际数值。
第二十二条【核对调运单】 现场核查单位接到核查任务后,应根据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文件要求,通知申请人提前准备《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附件7)以备核查;属从生产单位起运的新货物的,可以由生产单位提供;非从生产单位起运的货物的,可以由托运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核查纪律】 现场核查完毕后,现场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将《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及《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等信息上传至大件许可系统。对现场核查不认真、流于形式或者与串通造假的,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固改造】 大件运输车辆途经的公路桥梁、收费站车道等需要采取加固、改造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验收,其中属于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养单位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养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养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验算分工】 大件运输车辆途经的公路桥梁需要结构荷载验算的,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同步开展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
属于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和省内跨市大件运输许可的,行驶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行驶普通公路的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由各辖区地市级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
属于市内大件运输许可的,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由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其中行驶高速公路的,可申请使用大件许可系统中相关的高速公路桥梁模型和数据材料开展验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验算除外】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2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一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且通行不低于公路—Ⅰ级汽车荷载、技术状况评定为Ⅰ类或者Ⅱ类桥梁的,原则上不进行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
已通过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且验算处于有效期内的线路,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货物装载、平均轴荷等优于验算车型的,原则上不再进行验算。
第二十七条【决定期限】 许可机关对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Ⅰ类大件运输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Ⅱ类大件运输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Ⅲ类大件运输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检测、加固、改造、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线路调整】 大件运输许可涉及线路调整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并提出建议行驶路线。承运人同意调整的,应当按照建议行驶路线修改申请材料;不同意调整的,可重新提交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
承运人按照建议行驶路线修改并提交申请材料后,许可机关重新在大件许可系统分发至修改路线涉及的现场勘验单位开展现场勘验,已作出现场勘验的无需重新分发勘验。
第二十九条【不予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承运人不同意路线调整的,或不完善护送方案的;
(五)核查不通过的,或无法核查车辆与货物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发证和数量】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跨市大件运输许可的,由受委托的起运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发,发证单位填写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市交通运输局核发)”。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承运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证件样式】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附件8)。承运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下载打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特殊办证】 已办理第九条第三款所述多次往返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在许可期限内不得再次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除办理多次往返《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之外,同一行驶时间内,同一大件运输车辆载货时申请的许可数量不得超过2宗,激活的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最多1张。
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发生变化的,承运人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车辆变更】 承运人因车辆调配或故障等原因,需变更大件运输车辆的,可在大件运输许可发证后、启运前,向原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机构提出车辆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大件运输车辆整备质量、轴数、轴距、轮胎数、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车货总质量等信息必须与原大件运输车辆一致。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通行要求】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设施安全和交通安全。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进入指定的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检查条件的场所接受检查。
第三十五条【通行要求】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规定悬挂、放置机动车号牌或临时行驶车号牌,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六条【护送要求】 属Ⅲ类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自行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护送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护送。
车货总重超过200吨的超重大件运输,沿线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和公路机构应当全程监护通行,必要时协商相应辖区公安交管部门配合监护通行和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三十七条【报备和告知】 承运人确定起运或入省、市具体运输时间节点后,应当凭相关许可信息登录我省大件许可系统,按要求进行通行报备。
承运人应当避免恶劣天气运输,如遇突发情况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沿途的公路管养单位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
第三十八条【违法监管】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大件运输车辆、线路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等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应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独立设置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验算保障】 许可机关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的,应当每年将验算等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提前选定委托单位,不得转嫁由承运人承担相关验算、检测费用。
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做好管养路段桥梁的日常摸查和检测工作,全面掌握桥梁状况,按照桥梁养护计划实时更新桥梁技术状况数据,并配合做好大件许可系统公路和桥梁数据库的数据维护与更新;对于辖区公路桥梁存在图纸材料缺失或关键技术数据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采取补充完善图纸材料等有效补救措施,支撑大件运输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
第四十条【人员和经费保障】 许可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的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现场勘验、现场核查、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
许可机关、公路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可以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必要的现场勘验、现场核查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和服务经费。
第四十一条【快速审批】 同一车型、同一线路运输重量更轻、尺寸更小的货物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在公路路况等通行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可以减少相关审查环节,予以快速审批。
第四十二条【主动服务】 许可机关应当常态化开展大件运输大走访活动,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大件生产和运输企业,建立“一对一”主动服务机制和事先告知机制,畅通企业提前申办渠道,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
第四十三条【数据提供】 公路机构、管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及时、准确向许可机关提供相关路况信息,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相关单位或个人因延期提供、不实提供、拒不提供公路信息数据(含验算资料),造成许可超期、安全事故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系统服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大件许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全覆盖,健全公路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更新,为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办理提供便利条件,适时推广Ⅰ类、Ⅱ类大件运输许可快速智能审批。
第四十五条【主通道和服务点建设】 各级许可机关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高频通行路线、大件运输需求等因素,积极与相邻省份、相邻市县对接,科学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件运输主通道规划和建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路网结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和主通道建设等情况,在具备条件的公路服务区逐步建立大件运输服务点,满足驾驶员与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就餐等基本需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动态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大件运输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通行检查】 许可机关、交通综合执法部门、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部门有权检查《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真实性,可以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对大件运输车辆开展通行检查。
经查验车证一致的车辆,不得因大件运输许可名单未实时下载至收费站车道系统为由,拒绝合法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八条【检测条件建设】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场所或者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增设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优化升级称重检测设备,逐步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的快速检测,满足多轴线大件运输车辆的称重检测需求,杜绝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大件运输通道所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至少设置1条宽度为4.5米的超宽车道;对明确有常态化超宽大件运输需求的收费站,超宽车道可适当加宽;除通行费外不得收取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失信管理】 承运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其中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第五十条【信用管理】 加快探索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对大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形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对日常守法经营,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探索实行快速审批,简化核查等便利;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通行检测频次。
第五十一条【违法处理】 对于违法超限运输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失职处理】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监督机制】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件运输监督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大件运输许可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抽查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路〔2020〕643 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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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附件1-8:《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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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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