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某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典型案例 - 运输信息化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呼图壁县某企业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典型案例

    2023-11-16 17:08:05 来源:呼图壁县交通局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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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科普】

    动态监控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运用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保持在线、车辆行驶速度是否超速、驾驶员是否存在疲劳驾驶等,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依据《昌吉州2023年2月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数据分析报告》“两客一危”企业疲劳驾驶违章排名,呼图壁县某道路运输企业此项数据在昌吉州范围内位列前十;呼图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落实,确保企业疲劳驾驶违章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在《昌吉州2023年3月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数据分析报告》“两客一危”企业疲劳驾驶违章排名,该企业此项数据在昌吉州范围依旧位列前十。呼图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23年5月5日,呼图壁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就该企业涉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该企业专职动态监控员依法进行询问,经核查该企业已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已明确企业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向监控人员出示了《昌吉州2023年2-3月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数据分析报告》结果,监控人员承认了未能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管责任,导致企业营运车辆疲劳驾驶违章未得到有效遏制。

    2023年5月5日,呼图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企业受委托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受委托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委托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动态监控管理力度,确保系统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执法人员提醒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其次,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再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落实培训、教育,落实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驾驶员交通违法,真正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合法诚信经营。

    【延伸学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 关键字: 动态监控
  •    责任编辑: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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