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厦门市交通局执法支队湖里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家旅游客运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开出罚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决定。
前期检查中,该旅游客运企业因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执法部门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严格落实制度规定,督促驾驶员规范驾驶。此次检查中,企业仍然“知错不改”,经执法人员抽查发现,该企业在2024年1月29日至2月4日仍存在15条驾驶员超速报警。
企业有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企业制度中对驾驶员超速超载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分级约束管理,制定如“超过限定时速不足20%,处100元罚款”等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仅对其中5条驾驶员超速行驶的行为进行口头教育,并未按照制度规定的措施进行惩戒,存在避重就轻“走过场”的情况。
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工作检查
本次检查,除对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提高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执法人员针对该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违法行为,也依法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执法人员利用动态监控查看车辆
执法人员当场向该旅游客运企业负责人指出:“安全运营大过天,企业自身一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动态监控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道路运输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均应具备有敬畏感、危机感、责任感,不要让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形同虚设。”
法条分析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执法人员进企业查看车辆实时监控
第二十四条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执法人员进企业进行普法宣传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