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管理办法
2012-10-24 10:54:28 来源: 作者: 评论:0
为提高高速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速度,提升高速公路服务管理水平,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和《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ETC车道实行专道专用,只适用于ETC车辆通行。非ETC车辆不得驶入ETC专用车道。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按照指示牌和路面标识提示,时速保持在20公里/小时以下,两车相距大于5米,减速通行。因OBU故障、私自拆卸OBU等原因造成用户不能正常使用ETC时,应当通行人工刷卡车道并按ETC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因ETC专用卡信息失效、挂失、注销或其他原因造成非现金支付功能不能使用时,应当通行人工刷卡车道并使用现金支付通行费。因ETC车道设备故障引起的ETC车辆不能快速通行时,ETC车辆应当从人工刷卡车道刷卡通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更换、伪造OBU和ETC专用卡。OBU和ETC专用卡只能专车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或用于其他车辆。
《办法》指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以下方式依法处理:
违反ETC车道相关交通标志,不按规定通行ETC车道的,或故意堵塞ETC车道,经劝解仍不离开的,由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擅自发行用于本市高速公路ETC的密钥卡、OBU和ETC专用卡以偷逃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处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追缴通行费。
擅自更改相关信息、持伪造证件办理ETC业务、故意混用或冒用ETC车辆偷逃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追缴,并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办法》还指出,需要变更、注销OBU和ETC专用卡的用户,应当到ETC服务网点办理。用户遗失OBU或ETC专用卡的,应及时到ETC服务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自受理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由用户自行承担。自挂失手续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用户可到ETC服务网点补办新的OBU或ETC专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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