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政策 > 正文

福建拟立法规定:的士拒载绕行最高可罚千元
2013-05-31 11:27:03   来源:东南网 作者:谢添实   作者:    评论:0

  的士途中甩客、无故绕行或无正当理由拒载的,拟罚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对当前道路运输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规范。


  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超载、超重、疲劳驾驶,是我省客运、货运安全事故的“杀手”。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及其驾驶员,无故拒载或者在高速路上上下客、卸装行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驾驶员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此外,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拼装车最高可罚5万元


  机动车维修包括汽车美容,也是有车族关注的话题。《条例草案》对此进行规范,提出机动车维修也要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经营者不但要公示承诺的维修保质期,其承诺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车子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要无偿返修并且承担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得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汽车维修经营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营运车辆的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其经营许可。


  教练车应随车携带车辆证


  驾校不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并擅自改变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教练车辆的管理,督促驾校对教学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严禁报废车辆、检测不合格车辆和非教学车辆用于驾驶员培训,《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驾校的教学车辆配发《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如未随车携带《教学车辆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驾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如:不得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机构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使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等。  


  的士未经同意不得拼车


  由于目前国家、我省均无法规、规章对出租汽车客运进行规范,我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主要依据是省交通运输厅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条例草案》将其纳入,并专章设置对其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列举了“的哥”应当遵守的六项规定: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服务监督卡;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计程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营动车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营运途中不得有甩客、无故绕行或者其他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行为;交接班前在车辆明显位置指明去向。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条例草案》明确:未按规定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计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指明去向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具备6条件


  汽车租赁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汽车租赁业基本上处于无序发展、无行业主管的状态。


  据介绍,目前全省约有汽车租赁企业2000家,拥有租赁车辆约1万辆,企业规模小、车辆少、档次低现象普遍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和租车诈骗时有发生。


  为此,《条例草案》对汽车租赁准入设置了行政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例草案》还明确汽车租赁经营所需具备的6个条件:自有二十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九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 收藏

相关热词搜索: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上一篇:发改委官员:地方城轨建设或因铁道部撤资陷困境
下一篇:第八届中国智能交通年会将于9月26日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