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收取与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提取与使用,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和完善营商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是指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根据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签订的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提供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而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三条 省内所有入网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与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签订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按协议约定收取和使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应专款用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 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收取
第四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负责对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组织所有入网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购买服务形式,与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签订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协议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等。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内容出现较大变化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应组织重新签订。
第五条 联网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联网收费系统建设与运行、车辆通行费清分结算、收费稽核、公众出行服务、ETC推广发行、客户服务、日常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在年初召开经营管理者大会,根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上年度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履行以及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结余情况,讨论确定本年度缴费标准。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标准,定期从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实得车辆通行费中统一划扣,存入其开设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专用账户。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专用账户由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实行双控管理。
第三章 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使用
第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按照“收费与服务对等”原则,采取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申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审批后,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专用账户中拨付。未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审批,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专用账户中拨付经费。
第九条 已编入年度经费预算的事项,由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根据预算安排发起请款,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根据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对付款进度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并据此支付。未编入年度经费预算的事项,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先说明情况并提供依据,征得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同意后再实施。
经审批后支付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作为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的营业收入由其自行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应建立日常考核机制,对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履行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协议情况、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批准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年度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省高速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应定时向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营管理者委员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高速公路联网技术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所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开。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