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拟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政策 - 城市智能交通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国家发改委拟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政策

    2015-07-14 17:45:53 来源:中国停车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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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起草了《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地反馈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的基本原则是由市场形成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逐步缩小政府管价范围;营造良好价格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有效增加供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调控停车需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据了解,停车收费政策主要有以下调整。一是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一律放开、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制定;对已建成收费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要区分其功能定位,周边停车设施供需状况等因素,逐步实现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制定,加快放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设施收费。

      二是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实行收费调整与财政收入相协调的政策。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政府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三是加快推行差别收费政策。对纳入政府管价范围的同一区域公共停车设施,要区分场地设施、停车时段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长期占用高于短期占用”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占用道路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路外其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对占用道路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可探索建立收费标准随道路拥堵情况变化动态调整的机制。对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阶梯式收费标准。对城市外围的公交、轨道交通换乘场所停车设施,鼓励实行低标准收费,具备条件的可以不收费。要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是对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要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者,拍卖收入作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地方国库,鼓励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特别是公交换乘停车设施建设。短期内难以实现拍卖的,要通过收取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方式,将因执行差别化收费获得的超额收入调节出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五是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采取用地保障、融资支持、综合开发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周边的公共停车设施,大力发展立体停车设施;推进高新技术应用,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广停车预约服务,提升停车装备制造水平,促进停车设施健康发展。

      此外,要求公开重要信息。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治堵。对占用道路资源设置的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重要公共场所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要公开公共停车资源拍卖收入、支出等信息,收取单位要公开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关键字: 停车管理 发改委 机动车 停放收费
  •    责任编辑:liu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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