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政告<2015>55号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广大机动车车主:
汽车电子标识是公安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交管业务实际,提高车辆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并确定京津冀为试点地区。为进一步推进汽车电子标识在全市的应用,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所有注册机动车必须安装车辆电子标识,以保证车辆电子标识系统数据的完整性,车主不得将电子标识私自拆卸、丢弃。办理电子标识业务时请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保单,首次申领在人保财险指定营业厅办理,首次申领免费,全区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可进行补办。
二、机动车检测机构在车辆年检时,必须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进行数据审核和信息动态维护。
三、公安、国税、环保等部门,各财险企业、车辆检测站、汽车4S店、二手车市场、汽车修理厂、有条件的小区、停车场、大型公众演出场馆等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电子标识查验、防伪、登记、追踪、数据倒查、动态监控等功能。公安交管和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电子标识的应用和督导,确保统一安装。
四、汽车电子标签相关业务,请拨4006129917或关注“车务通”微信进行咨询。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