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标修订 汽车电子标识推广成定局 - 城市智能交通 - 智慧交通网 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标修订 汽车电子标识推广成定局

    2016-03-25 11:58:10 来源:www.its114.com 作者:董海龙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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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初,交运输部官网发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国家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该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我们来看下和智能交通有关的部分,首先是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使用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的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 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6m 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器(EDR),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

      这一部分,和交通运输部2014年5号令的要求基本一致,增加了专用校车、卧铺客车的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要求。这两个领域,都是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之后,开始重视监管的。

      对特殊车辆的安全行驶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半挂牵引车及其他三轴和三轴以上货车,应配备超载报警装置;当半挂牵引车的牵引总质量或货车的载质量大于等于核定值的110%时,超载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且报警信号在驾驶室前方外部及左侧外部应清晰可见。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以使其他的道路使用者能及时注意到车辆右转弯的运动状态。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等于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大货车右拐弯半径较大以及混凝土、渣土车超速等经常造成恶性交通事故而规定的。

      对于新能源汽车和汽车电子标识安装条件的预设方面,征意见稿要求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符合GB×××××《机动车电子标识通用技术条件 第1 部分:汽车》的汽车电子标识的数据的有效读取;汽车电子标识的安装应符合GB×××××《机动车电子标识安装规范 第1 部分:汽车》的规定。该要求将在标准正式实施7个月后开始生效,也就是说2017年出厂的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必须设置微波窗口。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且应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但如汽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 关键字: 人车路协同 汽车电子标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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