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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规范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用地管理

    2019-01-22 09:20:32 来源:中国停车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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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意见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意见将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分为意见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意见施行前已供地、尚未销(预)售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和意见施行前已建成的配建地下停车位三类。

      意见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一并拟订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已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进行分割销售交易。

      意见施行前已供地、尚未销(预)售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将配建地下停车场进行分割销售交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销(预)售范围,申请办理配建停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依法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意见施行前已建成的配建地下停车位分以下3种情形分类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完善转让手续:

      一是配建地下停车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业主要求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国土管理部门可直接与其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出让终止年限按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确定,最高不超过50年。业主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可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

      二是配建地下停车位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业主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交易监管手续后,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和完善转让手续。

      三是配建地下停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但尚未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或者配建地下停车位未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配建地下停车场规划、供地手续,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配建地下停车位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再向业主进行转让,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交易监管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另外,配建地下停车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该设施所占用的界线封闭、固定空间,可以参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整体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 关键字: 停车场用地管理
  •    责任编辑:suya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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