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条例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审批材料抄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用于经营的,应当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招标、拍卖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条例禁止在道路停车泊位、广场等公共区域长时间停放机动车,对持续停放时间超过5日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驶离或者清理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