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停车设施资源管理,北京市交通委8月16日印发实施《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做出了规范。
根据办法,停车设施信息报送是指设置单位将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P+R停车场等各类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泊位类型和数量、位置信息等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场外的)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前,按规定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区停车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并生成备案证明。
办法规定,停车设施信息报送要求在设施建成后10日内,将以下信息报送至区停车管理部门:(一)停车场名称;(二)停车场位置(包括四至范围和详细门牌号码、停车场入口经纬度坐标);(三)停车场类型;(四)停车泊位数量(含总数及地面、地下、平面、立体等各类型泊位数);(五)设置单位及产权单位(或自治组织)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六)停车场收费管理情况;(七)其他停车设施相关信息。停车设施发生变化后,设置单位应在10日内重新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采集或核实停车设施信息,确保停车设施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全面。
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应在经营前15日内到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营业资质证明及复印件;(二)自有产权停车设施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委托经营的提供产权方证明及委托经营协议;(三)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依照法规、规定不需办理规划手续的除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四)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相关规定的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与市行业监管平台对接方案;(八)安全管理承诺书。《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一场一证。
对于备案信息不实、信息未报送或未如实报送、数据未接入、未配建停车诱导、改变用途等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