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智能视频监控裝置目录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公共汽(电)车车载信息系统一体化基本技术要求》(DB31/T 974-2020,2020年6月1日实施),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将推广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并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发布《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供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自主选择安装。市道路运输局委托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运中心”)具体负责《目录》公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工作,凡拟加入本市《目录》的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应向市道运中心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拟加入本市《目录》的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裝置供应商。 二、申请条件 申请加入本市《目录》的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和上海市《公共汽(电)车车载信息系统一体化基本技术要求》(DB31/T 974-2020)中关于智能视频的要求,并由具备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终端检测能力、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三、申请材料 1.《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审核公告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审核及公告流程 1.市道运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函询申请人或要求申请人到场进行说明或演示。 2.市道运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上报市道路运输局。 3.通过审核的,由市道路运输局列入《目录》;没有通过审核的,由市道运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市道路运输局制定《目录》并发布公告,《目录》包括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型号、装置的主要参数、供应商等相关信息。 五、《目录》管理 1.公告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道运中心,市道运中心审核后报市道路运输局对《目录》进行更新。 2.在公共汽(电)车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日常应用过程中,市道运中心发现终端设备存在问题的,可通知供应商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目录》中删除。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吴广宇,联系电话:021-53015572,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