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至威宁高速公路营改增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 高速公路-招标信息 - 招标投标-智慧交通网_ITS114.COM|领先的智能交通门户网站
  • 贵州毕节至威宁高速公路营改增改造工程施工招标

  • 2019-04-18 1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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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已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黔交建[2017]252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黔交信息[2019]3号文件批准,项目业主为贵州毕节高速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高速公路通行费计划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贵州毕节高速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和规模:

    毕节至威宁高速公路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二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兴至威宁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路段,编号 S20。起于毕节市城南毕节南枢纽立交与杭瑞高速公路和纵向厦蓉高速形成十字交叉,在长春堡互通前设置了 T 型枢纽互通与黔大高速相交,终点与六盘水至威宁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约 125.5 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于 2013 年通车。目前全线断面交通量 10002 辆/天,半幅断面 5243 辆/天。

    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服务体系,为收费公路通行客户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增值税发票查询、获取服务,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开票主体提供准确、可靠的发票数据服务。根据贵州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细化实施方案,贵州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贵州毕节高速发展有限公司现开展第一、二阶段的营改增工作。

    2.2 本次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毕威高速公路10个收费站及分中心服务器及工作站、车道工控机、收费便携式收费机、车牌识别等设备改造,收费分中心、收费站、收费车道软件更新和通信传输系统的升级。(具体改造工作详见施工设计图)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2.3 计划工期: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9年5月17日,计划交工时间2019年6月15日。试运行3个月。(实际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下达的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必须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采用,本项目投标专业为机电专业,其中:

    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

    ①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我省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的,按照专业评价引用,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结果视为综合评价结果):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综合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综合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4月12日至2019 年4月18日,每日上午00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2时00分至23时59分时止(北京时间,下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www.gzsggzyjyzx.cn)购买下载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标段,图纸每套售价2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5.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5月7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会议室,面交招标代理公司。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费码机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7、其他

    7.1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

    7.2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发出的补遗书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投诉举报的处理

    8.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 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厅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厅不予受理。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建设管理处,电话:0851-85992250;招标人受理异议的电话:0851-83937835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毕节高速发展有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贵阳银行18楼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8212728181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黔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178号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22层  

    邮编:550081

    联系人:李文静

    电话:0851-85833273

    邮箱:2660624830@qq.com

    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话:0851-88309686


    2019年4月12日


    附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

    3、持有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证书。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求

    近两年(2016至2017)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2017年度流动比率大于1。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求

    无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最新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 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文件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本项目投标专业指机电专业)等级不为D级。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持有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持有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注:1、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持证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正在办理变更的必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它证明无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应可从交通运输部http://www.mot.gov.cn/相关链接http://219.143.235.78:8080/khglui/(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进行查询;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可从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查询”栏链接中查询到;如从上述网站查询不到或与查询到的信息不符,则不予认定。

    2、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816号)的规定,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必须为新证。

    3、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说明:“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 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细化,“评标办法前附表”与“ 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 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的投标人优先;

    (3)标书款交纳时间较早的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不适用):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人按第九章“四、投标技术方案建议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98分

    信用得分:2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K,范围为0.5%~3%(步长0.5%),由各个标段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

    评标基准价=B×(1-K)。

    B为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的值:

    有效投标价:除“投标人须知”第5.2.4条规定的开标现场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且在最高投标限价85%~100%范围内(含85%和100%)的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将上述有效投标报价从高到低划分为有效投标报价个数的1/3(向上取整,如2.3333取整为3)个等差报价区间,对各个区间内的投标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低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最低投标报价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然后再对各区间的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平均,所得出的平均值即为B值(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时扣除相应区间的个数)。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评标价(P0)

    98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2.2.4(2)

    信用等级(G)

    2分

    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采用,本项目投标专业为机电专业,其中:

    (1):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按以下顺序引用(排序在前的优先):

    ①我省的信用评价等级;

    ②交通运输部的信用评价等级;

    ③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我省的评价专业范围完全一致的,按照专业评价引用,否则按综合评价引用)。

    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评价结果视为综合评价结果):

    ——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综合A级对待;

    ——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综合B级对待;

    ——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各自按以上原则认定后的等级中最低的确定,当各自认定后的等级也相同时,评标加、减分分别按下表中给定的评标加分值最低和减分值最多的为准。

    (3)评标加分或减分标准:

    最新信用等级AAABC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取值+2.0+1.0+1.0+0.50.0-2.0-1.0

    注:在引用上表时,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视为综合评价。


    2.2.4(3)

    投标人得分(P)

    评标得分(P)为投标人评标价得分(P0)与信用得分(G)之和,即:

    投标人得分P=P0+G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中,若在同一个标段中由于投标文件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只有1个的情形时,该标段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仅为2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如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该标段投标)。

    2.当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同时排名第一并超过允许中标数量时,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推荐。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至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预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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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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