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高速公路信息化 > 公路信息化 > 正文

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
2012-07-31 16:12:08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评论:0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简称ETC)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现就促进高速公路应用ETC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高速公路实行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国家高速公路网络逐步形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随着社会进步和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公路网的流量急剧增加,部分公路交通因停车收费而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在交通运输部组织"京津冀和长三角区域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示范工程"的带动下,我国已经拥有自主产权的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系列国家标准和相关设备,并已经在我国东中部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实践证明,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公路收费站堵车、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节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公路网络化管理趋势、发挥公路网整体效益和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广应用高科技成果、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载体。


  (二)基本思路。贯彻交通行业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科技成果的支撑作用,在总结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需求引领、政策指导、统一标准、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在基本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域,加快推广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逐步形成跨省区联网收费格局,并加快形成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的规模化应用和产业链,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应用的规模效益,在大幅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和网络化效益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和节约土地的目标,为广大群众提供畅通、便捷、安全、高效、绿色的公路运输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分级推进。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指导协调和推广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区域内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和实施。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分别从项目审批、资金保障、价格管理等角度给予指导与支持。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依据各地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的目标和任务,以京津冀和长三角两个示范片区的工作为基础,优先推进东中部地区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普及使用,同时鼓励在西部确有需求的区域积极推广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


  --发挥市场机制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现有社会资源,节省系统建设费用、运营成本和消费者负担。


  --坚持自主创新,统一标准规范。大力推进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应用,并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推广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实现不同路段、省(区、市)之间的系统互联、信息互通。


  (四)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逐步扩大我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简称ETC车道)的覆盖率,实现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均建有专用的ETC车道;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ETC服务体系,向用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分级管理、运转有效的电子收费结算体系,提高结算效率,促进省际互联;通过政府引导、政策优惠、经济补助等措施,不断培育和扩大ETC用户规模;对尚不具备大规模实施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的地区,可先行在高速公路实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储值卡(含记帐卡)付费方式。


  具体指标:


  --力争到2011年末,全国高速公路ETC平均覆盖率(设置ETC车道收费站数量占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总数量的比例,下同)达到30%,ETC车道数达到2500条,ETC用户量达到200万个,非现金支付使用率(非现金交易笔数与总交易笔数之比,下同)达到10%。


  --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高速公路ETC覆盖率达到60%,ETC车道数达到6000条,ETC用户量达到500万个,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40%。


  二、主要任务与实施要求


  (五)全面推进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都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有收费高速公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十二五"期内全部实现本省(区、市)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济关系密切、具备条件的大区域内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区域内的跨省联网收费。


  (六)明确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的高速公路范围。在现有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的基础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所有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区域内的交通流量大、主要省际运输通道的高速公路以及大中城市周边的收费高速公路,都应设置或预留ETC收费车道,逐步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条件具备的普通公路收费站点,也可设置或预留ETC收费车道。


  (七)重点推进区域性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现阶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确保首先实现本省级辖区内实现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在此基础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三个跨省区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片区的周边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求,逐步并入上述三个区域性联网不停车电子收费范围。西南、东北等其他经济联系密切的区域,也应根据发展需求,推进跨省区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


  (八)鼓励加快高速公路ETC收费车道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应严格按照《电子收费 专用短程通信》(GB/T20851)和《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交通部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建设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并在收费站设置必要的ETC收费车道,相关费用纳入高速公路基本建设范围。现有高速公路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工作计划,逐步在收费站设置ETC收费车道。所有ETC收费车道均应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醒目、统一的ETC专门车道标识。


  (九)逐步推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非现金交费方式。在积极推进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的同时,在现有人工收费车道,以及现阶段尚不具备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条件的收费公路上,也要实施以非现金付费为主的收费方式,以满足公路用户的现实需要。


  (十)建立完善的ETC客户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全国统一的ETC客户服务标准、规范,明确对用户的服务水平与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并逐步扩展ETC客户服务网点,建立数据共享、代理充值、代理服务等合作机制,向ETC用户提供跨区域的客户服务功能。ETC客户服务网点可充分依托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合作银行的服务网点,采取合作等方式进行建设。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的积极性,拓展ETC客户服务网点。


  (十一)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相关标准规范。在部颁示范工程暂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示范工程实践,制定全国统一的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规范,以及具有ETC储值和银行卡应用功能的IC卡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服务监督、考核、投诉和管理机制,提高不停车收费系统对大批量用户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继续开展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相关新技术的研发。在现有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卫星定位、3G、RFID等技术在ETC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ETC系统的便捷性、安全性、开放性与兼容性。


  三、保障措施与鼓励政策


  (十三)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抓好落实。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把鼓励和推进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工作作为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地推进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建设。同时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大资金投入,深化科技研究,强化宣传引导,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对于ETC收费车道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十二五"期间,对于各地现有收费车道改造为ETC车道的,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照其建设规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各地也要加大投入,加快ETC车道建设。


  (十五)采取多种措施,降低ETC用户安装车载设备的成本。为提高广大用户使用ETC的积极性,体现ETC规模化运行的成本效益,各地在推进联网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时,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通过采取财政补贴、银行合作、企业支持、市场开发以及预存一定费用免费赠送等多种优惠措施,鼓励广大用户安装使用ETC车载设备,进一步降低用户安装成本,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为用户免费安装ETC车载设备。


  (十六)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公务车辆统一安装ETC车载设备。为贯彻国家关于政府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降低政府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成本,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行为,对于已经实行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的地区,应报请政府同意,对本辖区内政府机关的所有公务车辆,统一安装ETC车载设备,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凭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报销政府机关公务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实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以及交通运输系统的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原则上也应统一执行上述政策。


  (十七)对ETC用户实施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鉴于实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后,将能够降低部分收费车道的用地建设以及收费运营成本,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于已经实行联网不停车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ETC用户预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享受5-10%的优惠或增值服务。具体优惠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落实。


  (十八)加强ETC关键设备的检测工作。各地要把ETC相关设备、产品纳入年度交通产品质量行业抽查的范围,对于关键产品还应组织开展抽查,确保不停车收费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符合性、互联互通和可靠性。

分享到: 收藏

相关热词搜索:ETC 推广

上一篇:浅谈高速公路指挥中心的建立与管理
下一篇:广东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发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