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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警部门发布规范号牌安装使用通告
2013-08-02 09:58:12   来源:大连晚报 作者:安文元    作者:    评论:0

  记者从大连市交警支队获悉,7月24日起,大连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安装使用机动车号牌》的通告,并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以规范本市机动车号牌的安装使用。7月29日前,未自行消除涉牌违法行为的,将依据《通告》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通告》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交警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由交警部门收缴机动车号牌,扣留该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其他涉牌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违反《通告》规定,除予以行政、刑事处罚外,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还将予以记分。交警部门提醒驾驶人及车辆管理人,7月29日前,自行消除违法行为,逾期未消除的,交警发现后将依据《通告》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号牌安装、悬挂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二)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度;


  (三)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要用统一的,不少于两个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


  (四)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毫米;


  (五)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喷涂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2.5倍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完整;


  (六)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后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


  以下行为罚款200元


  ★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的;


  ★未悬挂号牌,悬挂单面号牌或不完整号牌的;


  ★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号牌的;


  ★以悬挂物、遮挡物、粘贴物遮挡号牌的;


  ★以积雪、尘土、污泥等物质覆盖号牌的;


  ★以LED灯等发光、反光装置或材料干扰号牌识别的;


  ★利用机动车保险杠、梯子扶手、后备轮胎或车厢本身遮挡号牌的。


  具有下列情形


  应立即到车辆管理所更换


  一、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的;


  二、号牌字符的反光性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的;


  三、号牌的安装孔损坏的;


  四、号牌的底色或字符颜色有明显褪色的;


  五、号牌缺损,影响识别的;


  六、其他不符合号牌国家标准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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