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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运管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4-07-04 12:07:17   来源:www.its114.com   作者:    评论: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各道路运输相关企业,各监控平台运营企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


  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管理工作,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备案事项。运输管理局负责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运输管理局城区管理处)负责辖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管理工作。


  二、备案事项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运输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部分事项)。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事项分为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四种。按照提交申请备案材料—受理—核对—告知的程序办理。


  1、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按照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事项一》要求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提供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按照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事项一》要求备案。


  同时拥有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等经营范围两类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时,按照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事项一》要求备案。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按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事项二》要求备案。


  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按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事项三》要求备案。


  4、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货物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按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事项四》要求备案。


  三、备案要求


  (一)道路运输企业


  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切实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选购符合标准的车辆,要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要选择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且在本市备案的监控平台。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要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并按照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企业


  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严格按要求接入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按照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进行备案。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认真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的工作,并加强对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要负责做好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和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均应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抓紧时间达标。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变更备案、注销等程序性规定另行制定。


  (三)备案的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目录,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统一公布,供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网址:http://www.bjysj.gov.cn


  (四)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试行),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程序性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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