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卫星导航与车辆安全 > 车载运营 > 正文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总结及下一阶段任务要求
2014-08-07 11:15:31   来源:中国道路运输在线   作者:    评论:0

  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我省动态监管工作发展情况


  运用卫星定位技术监控道路运输车辆是一项新事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是在既无法规、也无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突破的过程。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1.不断开拓创新,引导行业发展


  上世纪末,随着全球卫星定位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专门为道路运输行业服务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也随之应运而生并进入、服务于道路运输领域。鉴于该项技术在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水平尤其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的技术优势和广泛的应用前景,2003年省运管局审时度势,决定将该技术在我省道路运输领域进行大力推广和应用,于2004年建立了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服务平台,督促全省较大规模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基本建立了企业监控平台,制定了《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系统GPS通信协议》(DB34/T 733—2007),统一了全省交通行业全球定位系统监控服务标准协议及卫星定位设备通信交换编码集,为用户的二次开发提供帮助,为兼容各车载设备生产厂家的不同版本、不同设备的接入,提供统一的安徽省地方标准。


  2009年9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世博会重点营运车辆GPS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印发上海世博会重点营运车辆GPS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正式启动全省重点运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联网联控工作,完成了全省16个市级平台的建设工作。


  2.加大推进力度,规范行业秩序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 80号)、《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交运便字〔2011〕169号 )等文件要求,省运管局于2011年着手开展全面推进、统一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建设工作,要求安装的终端和监控平台进行标准符合性核查,保证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数据能够按照统一标准要求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实现全国平台信息共享。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时期道路运输业发展大调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2012年7月,安徽省运管局起草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为三部委联合颁布5号部令夯实了基础。


  (2)2012年10月,省运管局在合肥召开了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宣贯培训会,各市运管处(局)、直管县分管安全领导及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近200人参加了培训。会议邀请了交通运输部通信中心专家进行授课。通过培训促进了行业管理人员与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运营商对交通运输部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政策的理解,为我省规范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


  (3)2011年10月,交通运输部和总装备部联合召开第二代卫星导航重大专项应用示范工程启动会,安徽、江苏、宁夏等共九个省(自治区)一起被确定为应用该工程的第一批试点省份。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2〕79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确保完成我省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用工作任务,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13〕79号),从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部署,并于2013年8月底圆满完成了7500套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安装工作任务,为探索交通运输对北斗系统的应用模式和发展方向做出了贡献。


  (二)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大幅提升了安全监管能力。不论是全国范围内,还是在安徽省,几年来的数据显示,运用卫星定位系统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非常有效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对运输企业来说,在赋予企业管理手段的同时,也使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真正得到有效落实。


  2008-2013年全国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客运事故情况


  2013年,全国道路客运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行车事故96起,死亡501人,分别比2012年同期下降19.3%和27.7%。

 


  安徽省2011-2013年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行车事故情况


  2013年,安徽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行车事故16起,死亡77人,分别比2012年同期下降5.9%和23.8%。


  二是大幅提升了市场监管能力。将车辆动态信息与相关静态信息相结合,创新了道路运输工作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可以使管理部门实时掌握行业运行动态,加强事中监管,行业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将大幅提升。


  三是大幅提升了企业管理能力。运输企业作为市场运营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可以实时掌握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动态,从而大幅提升企业的管控能力,为企业公司化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三)动态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存在监控不到位现象;


  二是部分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及时维护,甚至存在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现象,导致车辆在线率不高;


  三是部分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不符合标准,监控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控提醒职责;


  四是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缺乏手段和依据;


  五是应用水平不高,应用制度不健全,应用范围不广。


  (四)5号部令的里程碑意义


  要解决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出台一部法规,来明晰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活动,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的重要作用提供制度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令)的出台,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体系得以完整,标志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从此走上了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


  新部令的出台,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里程碑,也是转折点,必将推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办法》的出台,能够规范车载终端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有效遏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违规行为,确保车辆在线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动态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从根本上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通过制定《办法》,赋予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手段,明确企业监控职责,完善监控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监控行为,明确违规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企业重视并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真正使动态监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合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工作涉及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多个部门,需要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制定本《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强化部门监管的手段和依据,从而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动态监督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由重事前许可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


  二、认真贯彻落实新部令


  1.按标准生产。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卫星定位装置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投入运输市场的产品与通过审查的产品型号一致。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对于实际进入运输市场的产品与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产品型号不一致的,由信息中心报请交通运输部从符合性目录公告中取消该产品型号。


  2.按规定安装。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014年7月1日起,新接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3.按程序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运政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两客一危”车辆,应通过联网联控系统进行查验;对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应通过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查验。发现没有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接入系统平台的,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不得要求更换或重复安装指定的卫星定位装置。


  4.按标准建设。“两客一危”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平台要尽快投入使用。部将进一步完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5.按规定接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要求上传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由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务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部将进一步完善运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联网联控系统数据共享。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6.按职责分工。要按照“企业监控、政府监管”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监管平台与企业监控平台的职责,要将监管平台和监控平台分开。要凸显政府监管平台的公益服务属性,禁止政府监管平台直接监控车辆并向运输车辆收取服务费用。


  (1)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①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②指导、监督、考核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③监督、考核本辖区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④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⑤地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检查本地运输企业和运营商平台及终端的运行达标情况。


  (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①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②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各级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


  ③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包括非经营性监控平台和经营性监控平台)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④建设运营商备案制度,对本省范围内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运营商进行备案管理。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系统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无法满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不能为行业提供服务。并上报交通运输部,由交通运输部核实后将其从公告目录中取消。


  ⑤对相应道路运输实施行政许可时需查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接入报告》。


  (3)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职责


  ①负责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维护、监控和管理工作;


  ②负责对省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运行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协助交通运输部完成对省级监管平台各项考核工作;


  ③负责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受部委托组织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对各级监管、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进行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对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评审和日常管理;


  ④负责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的考核及等级评定工作。


  ⑤负责组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检用一致性检查工作。


  (4)交通运输部职责


  ①统一领导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制定全国联网联控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办法,规范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工作;


  ③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省级平台工作;


  ④建设和管理全国平台,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运行;


  ⑤领导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公告和取消相关车载终端型号和监控平台。


  7.全面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无论是运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还是委托社会化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提供监控服务,车辆安全监控的责任主体都是运输企业。


  (1)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①负责在本企业所属重点营运车辆上安装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车载终端。


  ②负责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可自行建设非经营性监控平台或选择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运营商的经营性监控平台,实现对车辆的动态管理工作。


  ③企业应保证所属重点营运车辆接入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实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数据,并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④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并及时更新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信息。


  ⑤营运车辆基础资料包括: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牌颜色、道路运输证字号、外廓尺寸、经营范围、核载客位(吨位)、发证机构、有效期起止日、车辆营运状态等信息;


  ⑥从业人员基础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号、驾驶证类别、从业人员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类别、从业资格证初领时间、从业资格证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至、发证机关、证照状态等信息;


  ⑦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类型以及行经道路实际情况,在系统终端上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参数,并详细记录车辆出车、收车时间,以及违章情况、违章提醒和处理情况等信息;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⑧企业应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在车辆运营期间内对营运车辆进行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⑨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运行车辆实时监控,企业应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监控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


  ⑩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工作台帐,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3年时间;


  ⑾运输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确定日常监控内容,明确监控人员及相关职责,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社会化服务运营商职责


  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建设、运维的经营性平台必须通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审查;


  ②运营商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


  ③运营商应保证提供给运输企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保证所经营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平台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④运营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⑤运营商应积极配合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系统硬件、软件升级后,运营商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并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


  ⑥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提供安全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应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警告。


  三、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范围为三类以上(包括三类)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车货总重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12吨指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


  主要考虑: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重,影响大,应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点予以规范。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建议引导不强制)(不包含出租车、公交车)。


  2.关于部门职责分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事关安全生产,因此,合理界定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办法》起草的关键。经反复协调,《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提出原则性规定,即“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在具体工作内容上,则沿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中的有关规定。


  3.关于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的关系。《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运输企业是车辆安全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政府监管平台是管平台的平台,不负责对运输车辆的具体监控。


  强调:政府监管平台务必要将具体监控功能分离出去,由企业监控平台承担;同时,要尽可能实现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


  4.关于卫星定位装置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关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但同时,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这些车辆应同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为了防止要求运输车辆同时安装两套设备,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协调,在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上都做好了衔接。《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同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与《汽车行驶记录仪》两项标准的要求。如此规定,既保证了法规与国务院文件之间不矛盾,也有效避免车辆上重复安装两套设备,减轻了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5.关于需要建设动态监控平台的企业范围。《办法》规定,“两客一危”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同时,这些企业也需要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强调:无论是运输企业自主监控,还是委托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监控服务,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都还是运输企业。


  6.关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采用货运公共平台的模式,主要考虑了道路货运行业的特点,也吸取了联网联控工作的经验,这样有效解决个体货运车辆和中小货运企业车辆监控主体缺失的问题;合理分担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压力;采用自上而下的数据传输方式,有利于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有效集中;有利于提高货运行业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为货运行业服务的整体水平,以服务促进监管。


  对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企业承担安全监控主体责任,通过其自建的监控平台或委托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对个体运输车辆或不到50辆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实施自动监控,承担监控主体责任。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车主和企业承担。中小企业也可选择自建监控平台或委托社会化平台,但必须与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并承担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7.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是指车辆生产日期在2015年1月1日后的执行该条,不予发放。


  8.设置合理过渡期,拟决定对2014年7月1日前接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辆采取引导措施,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


  9.拟决定对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要报废的运输车辆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各地将要报废数的车辆数目?


  10.严格执行车辆数据传输要求。2015年7月1日前,将对前期已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逐步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前期不符合数据传输要求的车辆数目(清单)?


  11.目前在联网联控系统中的“两客一危”车辆大概为75000辆,道路运输统计中班车31910辆、旅游客车2451辆、危货运输车辆5612辆,合计39973辆,与平台中差额很大,是否还有老平台在使用,是否有车辆处于未监管的范围,这需要各地摸排。


  12.各市县普通货物运输拥有50辆以上的企业准确清单。

分享到: 收藏

相关热词搜索:安徽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总结

上一篇:辽宁运管局讨论《辽宁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下一篇:叠层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