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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明年起所有营运客货车出厂必须装“北斗”
2014-08-11 09:59:54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邱菊   作者:    评论:0

  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国家三部局在认真总结多年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制定出台的全面规范和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办法》的实施,将全面规范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的安装和使用行为,进一步严格落实运输企业车辆监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近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对全省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我省联网联控系统中“两客一危”车辆实时在线率还没有达到100%,车辆“装而不用、用而不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监控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核实,确保每一辆“两客一危”车辆都接入到联网联控平台,保持实时在线,并与运政系统平台直接对接,确保车辆动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实时更新。对于12吨以上的载货汽车,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选择,既可以将政府监管平台与全国货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统一使用一个平台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使用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客户端对货运车辆进行管理,但不得向企业收费。


  《办法》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都要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监控平台管理,在确保企业监控平台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联网联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制度,加强车载设备维修管理,保证车载设备完好和运营车辆100%实时在线,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人员,并对监控人员开展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明确企业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责任,对所属车辆运行线路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道路限速和实际路况合理设置车辆行驶速度限值,实现系统平台向驾驶员自动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违法行为,建立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运输企业对“两客一危”车辆安排运输任务前,必须认真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企业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建设符合技术标准的动态监控平台,配备动态监控人员,建立严格的车辆监控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拥有50辆以下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要充分利用国家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监控作用,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自动提醒和监控,运输经营者要通过公共监管平台随时掌握车辆监控信息,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管控,及时有效地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按照《办法》要求,省内从事社会化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运营商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后,方能从事省内相应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业务,未通过备案审查的运营商不得在省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制定具体的运营商及车载终端设备的备案审查条件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运营商及车载终端的监督考核制度,强化日常动态监督考核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平台技术服务差、设备故障率高、监控信息传输不及时、运行维护不到位、不能有效发挥车辆安全监控作用的运营商和车载终端设备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发布通报,取缔其运营服务资格。运营商要具有符合条件的监控平台、完善的运维服务网络和较强抗风险能力,能够长期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和监控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共享车辆动态监管数据,加强部门协作,各司其职,相互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联合工作机制。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加强政府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向公安、安监部门开放共享车辆动态监管信息,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加强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输经营者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平台接入情况、监控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车载终端完好适用情况、平台连接及数据传输畅通情况等,督促企业对驾驶员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提醒、警告、处理,对运输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以及未被正常定位监管的营运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同时计入企业信誉考核记录,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投标、增加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直接挂钩。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实施监督考核管理,落实逐级考核制度,定期发布考核公告,对车辆实时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运输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充分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于没有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局要求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和广大运输企业及经营者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加强对行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科学的依法监管工作机制,提高车辆动态监管能力。着力加强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辆监控人员和驾乘人员的宣传培训,引导运输企业健全监控管理制度,落实监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增强为运输企业服务的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要督促运营商尽量降低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成本,做好卫星定位系统技术服务,确保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可靠、实用,真正发挥动态监控的作用,降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要积极引导运营商紧紧围绕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拓展企业动态监控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努力为运输经营者提供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货源配载、路况信息查询、公共信息服务等延伸增值服务业务,真正为运输经营者强化安全监管、拓展经营领域、提升经营效益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截至目前,全国“两客一危”车辆基本上都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各省交通运输部门的省级监管平台和千余家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接入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全国货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也于去年1月1日开通运营,交通运输部组织了9个试点省份全面推广应用,着力强化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也建立了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监督考核平台,18个市级政府监管平台、1498个运输企业监控平台、22654辆“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实现联网联控,接入运营商24家,并制定下发了监督考核办法,对各市的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和运营商实施监督考核管理。各地运输企业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了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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