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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厅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9-19 11:02:41   来源:www.its114.com   作者:    评论:0

  


  苏交运〔2014〕97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落实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贯和部门协同工作


  一是要精心组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配合,制定内容一致、准确翔实的宣贯材料,在交通管理、运政管理等窗口公告,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是要开展培训。各地要根据实际,广泛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值守人员都能熟悉和了解《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要针对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培训,突出重点,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三是要部门协同。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密切协作,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特别是相关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执法主体职责、处罚规定等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执法水平,做好联合监督检查和协同处理等工作。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一)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企业自行建设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检测报告中“平台所有者名称”为该运输企业)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检测报告中“平台所有者名称”不是该运输企业),以及自主进行日常运营监控或者由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监控的活动,都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二)重点加强“两客一危”车辆监控


  “两客一危”(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无论自建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都要由企业自行监控。按照每百车一人的标准,至少配备2名以上本企业专职监控人员,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报告;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人。“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全部纳入企业监控和政府监管平台,在安排运输任务前,要检查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不能有效接入系统的,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三)加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监控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自建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按照每百车一人的标准,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监控人员,上传相关动态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监管。监控平台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有效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安全运营自动提醒。自建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的,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规范平台建设和使用


  道路运输企业无论自行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都要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经过交通运输部公告。


  道路运输企业自建平台进行日常监控活动的,要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保持系统设备完好,确保平台之间对接畅通,实现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尽快实现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凡车辆和驾驶人等信息能够从运政信息系统中直接获取的,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不得要求运输经营者重复多头上报。


  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监控活动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服务商保证车载终端完好适用、平台连接畅通、驾驶人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提醒、警告,实现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承担监控职责的服务商应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企业负责人报告;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调取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三、做好服务商备案工作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开展服务商备案工作。备案材料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告。备案时,服务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和平台证明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2、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平台所有者名称与服务商名称相符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检测报告,


  3、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经过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文件;


  (二)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在服务区域所在地具有固定的经营和监控服务场所,


  2、具有为所服务运输企业7×24小时监控和售后服务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团队人员名册及社保缴纳情况,


  3、在江苏省内已经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名称、运输车辆信息及其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型号信息等,卫星定位装置必须是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公告的产品(证明材料见附件,由运输企业盖章),


  4、能满足服务区域特定的管理要求。


  (三)服务格式条款和服务承诺


  1、提供服务的项目、种类和承诺,


  2、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4、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的纠纷处理机制的承诺。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指定提供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服务商,不得要求服务商层层备案。


  四、严格车辆登记检验和审验


  各地应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对“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进一步规范车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以及道路运输证件配发、审验的工作。


  新进入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凭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见附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凡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车辆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但未能在省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已持证经营的“两客一危”车辆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卫星定位装置的和未能在省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车辆定期检验。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于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我省联网联控系统未接收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前,凭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并接入省联网联控系统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配发手续;在我省联网联控系统接收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信息后,车辆注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的配发以办证系统能正常显示该车信息为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逾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通过车辆检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自2015年1月1日起,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有效期一律设定为2015年12月31日止。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没有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车辆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五、严格落实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严格依照本部门法定职责和《办法》的规定,落实政府监督检查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牵头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通报相关信息,形成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部门也要组织开展检查,独立开展检查的,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以形成合力;联合开展检查的,要共同出具检查意见,分别落实督查整改。对没有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公安交管、安监部门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与交通运输部门完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信息对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使用省联网联控系统或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政府监管平台;自行建设监管平台的,应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上传动态信息,接入省联网联控系统,不得使用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进行政府监管。


  各市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于近期联合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进行核查,对未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应出具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两客一危”车辆提供服务的平台最长给予半个月的整改期,企业整改最迟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平台整改期内,运输企业暂停新增运力、暂停增加经营范围、暂停办理业户和车辆变更业务、不得参与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由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实施重点监管。整改期满经检查验收仍不符合标准的, 由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联合作出暂停平台运营服务、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以及车辆限制行驶等决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管、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法定职责,落实源头管理责任,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每天不少于两次,其内容为:重点检查企业动态监控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平台接入及使用情况,监控人员在岗情况(通过视频等科技手段)以及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等情况(如纠正凌晨2点至5点违法行驶情况、纠正疲劳驾驶情况、纠正超速行驶情况)。各职能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不少于两次,并相互抄告,同时责令运输企业改正,根据《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罚。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企业并存档备查,企业整改结果应按时上报作出整改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于每次监督检查,从发现问题至处理问题完毕,各职能部门均应当留有书面记录并形成完整闭环。


  凡应接入监控平台而尚未接入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2014年8月31日前,仍未按要求接入系统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一律取消车辆营运资格。对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停运整改,直至正常使用。对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两次以上行为的,取消营运资格,解聘驾驶人。


  对使用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者,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二次,处800元罚款并通报公安、安监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第三次,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吊销道路运输证件;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部门直至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理。


  对已有符合标准监控平台但不按规定使用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本企业专职监控人员或专职监控人员的道路运输企业或服务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该平台服务商及使用该平台的运输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运输企业,第一次处300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处8000元罚款,同时将平台服务商和运输企业通报公安、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联合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或服务商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以及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的,第一次,由设区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第二次,处5000元罚款,同时通报公安、安监部门;第三次,吊销相关道路运输证件,同时将服务商列入“黑名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建立服务商退出机制。凡列入“黑名单”的服务商或者不能履行服务承诺造成动态监控制度严重不落实、监控工作不到位的服务商,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省内所有道路运输企业均不得使用该服务商提供的相应服务。


  2015年12月31日前,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3.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服务能力证明表


  4.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安装情况登记表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省安监局


  2014年9月6日

 

    附件:0140008102014-0005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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