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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018-10-17 09:27:26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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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市场准入

     实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信息卡》登记制度。《车辆电子信息卡》作为车辆通行、配载凭证,危险化学品承运车辆须办理《车辆电子信息卡》方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点车辆监控平台,核实车辆、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建立《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目录》,为车辆核发《车辆电子信息卡》。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核发《车辆电子信息卡》的车辆收发危险化学品,应当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做到人、车、罐体、介质信息不符不装卸,人、车不放静电不装卸,车辆超重不放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在充装前还应在线查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检验状态,对未经检验和超期未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禁止进行充装。可燃液体、液化烃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一卡通智能装卸平台,实现定量装车智能管理,并规范使用《车辆电子信息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对违规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安装使用电子运单系统,严格车辆运营管理,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从重处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对不使用电子运单、车辆安全运行预警与紧急避险系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车辆进行路面执法检查。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参加,定期督导县区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发货和充装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抽查县区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充装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县区安监局牵头,县区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参加,采取联合执法方式,每年重点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进行一次以上执法检查,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执法内容主要为:是否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是否使用一卡通系统和车辆电子信息卡,是否在装货之前对承运人资质条件、罐体与充装货物匹配性、罐体检验情况等进行查验。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必须安装车辆安全运行预警与紧急避险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电子运单系统和安全运行预警与紧急避险系统工作正常、监控有效。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的内容,作为运力发展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公安部门可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安监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控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要强化高速公路入境和市际国省道卡口管控,将辨识发现的在本市经营的外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信息及时推送交通运输部门。安监部门要利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出入口高清卡口,对未在本市备案的外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予以识别并将其信息推送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查询核实情况反馈公安、安监部门,并联合公安部门对相关车辆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依法从重查处应备案而未备案企业及其相关车辆,并责令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外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工作,将应备案而未备案企业及其相关车辆等信息推送至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外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市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其备案条件如下:①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②在我市经营车辆经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为非本质挂靠车辆;③具有在我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经营合同和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含租赁停车场地);④在我市经营车辆纳入第三方监控(第三方监控须经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⑤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车辆第三方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车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应当及时报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抄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禁止累计经营超过3个月且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外省车辆继续在我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收发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服务。

    五、维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良好通行秩序

    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路等部门配合,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通道,依法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禁行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做好黄河大桥车辆调流、城区加油站送油车限时、人员密集区绕行和高速公路路口车辆集聚疏导等重点工作,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制度,严厉打击擅自进入限行区和不按通行证标明的装载数量、路线、时间、速度运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积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对化工厂门口沿路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采取限定数量等综合治理措施。

    六、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安监、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制定《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原则、应急处置责任、政府部门应急响应程序、敏感区域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泄漏现场处置措施、救援现场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和事故应急处置、分级指导等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处置”的原则,精心组织、科学施救,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分级应急处置和指导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市政府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协调、调动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及社会稳定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持、消防等先期处置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启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泄漏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市安监局负责根据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对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道路运输运力保障。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监管平台作用,完善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共享车辆、人员、运输介质及施救物资信息,提高施救水平。

    七、加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验收工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专用停车区域警示标志和分区停放等强制安全管理措施,制定车辆同向错时、延时驶离停车场措施,减轻高速公路路口压力。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际通行数量,综合考虑化工厂周边滞留车辆数量、专用停车场容量等因素,进一步测算本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数量并组织建设。加快推进建设符合规范的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清洗和修理点,按规定办理各项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指导运输企业选择具有正规合法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清洗和修理点清洗维修罐体。开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通道,消除对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域的环境和安全隐患。

    八、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运输环节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规范作业,按规定使用一卡通和电子运单系统。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填写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等内容,并将其录入车辆电子运单系统,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代理服务。

    九、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全面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力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通道综合执法力量,做好查验时危险化学品的认定和被查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提供危险化学品处置场地。
        (二)建立联动联勤长效机制。市安监、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及与县区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收发货单位源头和道路运输的联合执法;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和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向后置许可部门推送,后置许可部门通过登录协同监管门户获取后置许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监管。办理后置许可后,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反馈后置许可信息,由工商部门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快提升部门安全监管能力。负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管理和执法监督提供政策支撑。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牵头,市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配合,尽快实现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加大人员、经费、信息化项目、设施设备等方面投入力度,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现场检查和执法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引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集团公司,逐步提升营运档次和管理能力。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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