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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运管局关于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4-09-28 20:33:06   来源:www.its114.com   作者:    评论:0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简称《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117号,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和监管体系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和监管体系,由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与管理平台(简称“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道路运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监控平台”)组成。


  (一)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由四川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省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平台(虚拟)、车载视频监管平台和农村客运等其他营运车辆监管平台组成。主要负责:数据传输,实时接收和上传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基础信息和运行动态数据;信息共享,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数据传输;公共服务,及时发布重要的服务与管理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申请将道路运输车辆服务与管理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企业监控平台。由道路运输企业或社会化服务商负责建设与维护。道路运输企业可以按标准自建企业监控平台,也可选择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监管体系结构及数据流向(详见附图)。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监控管理有关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动态监控。一是严格按标准建设和使用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及时上传和更新有关信息。其中: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基础信息上传至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半挂牵引车基础信息上传至全国货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二是根据道路限速和实际路况合理设置车辆行驶速度限值,设置疲劳驾驶限值等系统参数。三是明确岗位职责和规范监控管理操作流程。足额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经营超长客运的运输企业应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人员应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由道路运输企业和服务商共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对车辆运行特别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控,严肃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时间停驶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格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数据传输或提供平台登录帐号,分配市(州)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平台登录帐号;组织拟定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核验、备案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办车辆和驾驶员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企业监控平台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等。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符合标准的企业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对企业监控平台的运行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登录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对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所使用的企业监控平台、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接入情况进行审核;抽查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客户端在岗情况和车辆在线率,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章的车辆和驾驶员,并通过省级服务与监管平台予以督办;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内容,作为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将符合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将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是否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年度检验范围。


  (三)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按规定牵头组织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四)共同职责。联合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及终端产品,不得要求重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四、平台接入和备案要求


  在四川省境内为道路运输车辆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自建平台,应按照《办法》要求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鼓励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兼容北斗卫星定位系统。


  (一)申请备案和接入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2.系统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证明材料;


  3.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4.履行服务能力和保证本地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工信部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软件开发、维护和升级能力,提供本公司或软件开发维护公司的软件开发资质证书及技术服务合同;在四川境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在服务市(州)有固定的维修网点及人员,有自主管理或托管的本地服务器和数据存储设备,其中外省服务商应在四川境内设立分(子)公司;应配备专业的软件技术服务人员,定期对软件进行升级和监控人员的操作培训;互联网光纤租用协议,其带宽与安装车辆数相匹配。


  (二)平台接入和备案办理规定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监控平台提交的备案资料和系统功能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为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动态监控的企业监控平台,通过备案后接入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


  3.为货运车辆提供动态监控的企业监控平台,通过备案后,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全国货运公共平台提出接入申请。原已接入全国货运公共平台的企业监控平台,应按要求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备案资料和系统功能核验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并重新向全国货运公共平台提出接入申请。


  4.道路运输企业选择和更换企业监控平台,应当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新车办理程序


  (一)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由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车辆生产厂家或已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的企业监控平台,负责录入并上传车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驾驶员、卫星定位装置等相关基础信息。


  (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登录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审核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及系统接入情况、基础信息录入情况,符合相关要求的,发放《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与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新车办理《道路运输证》后,其《道路运输证》相关信息自动进入卫星定位系统。


  六、过渡期时间安排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自发文之日起,新进入和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均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车辆年度审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或进行年度审验时,应当登录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查验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接入使用情况,不符合要求或在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中不能正常显示的,不予发放或审验《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


  2.自发文之日起,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二)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


  1.自2015年1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否则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014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但没有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虽已安装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安装或更换符合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2.到2015年12月31日止,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应使用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并全部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原已接入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的,如选用的企业监控平台已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备案,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货运车辆接入办法转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备案之列的,应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备案的企业监控平台中重新选择。


  自2016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审验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应登录省级服务与管理平台查验接入使用情况,对不能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审验《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


  3.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暂不实施处罚。


  附件: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监管平台体系结构和数据流向图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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