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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专项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2015-02-03 19:40:49   来源:www.its114.com   作者:    评论:0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运管局、交通综合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中心:

  近日,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从1月14日至16日,省厅组织5个督查组对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开展了专项督查工作,督查组抽查了10个市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服务平台、15个县级公共服务平台、11个运营服务商平台以及18个运输企业平台。从总体上看,各地高度重视动态监控工作,较好地落实了5号令要求。

  一是各地市管理平台建设比较规范。全省大多数地市级管理平台在制度及场所建设方面都较为完善,并建立了日常监督台账等内业资料。泉州市交通运输委根据省厅“闽交运〔2014〕228号”精神,进一步对管理分中心、县级监控站、营运商、运输企业的监控职责进行了细化。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协调编办部门成立综合交通运行信息指挥中心(规格副处级,编制25人),争取财政资金1000万;南平将市级管理分中心整合到应急指挥中心,通过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解决了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问题,年投入资金50万元。部分县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比较好。三明永安市、龙岩上杭县、莆田城厢区等较好的完成了制度及场所的建设,人员配备齐全,操作熟练、台账记录完善。

  二是各地严格规范运营服务商经营行为。5号令及我省《实施细则》发布后,运营服务商基本销售及安装部标终端,基本能够落实日常监控及终端维护等工作,监控平台及所售终端均具有通过部标检测证书,具有对超速行驶行为自动报警、汇总以及短信通知等功能;泉州中信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卫星定位应用公司具有专业的软件研发队伍、健全的设备设施及管理制度;泉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动态违法行为处置闭环管理数据档案。

  三是全省国有运输企业严格落实5号令。全省国有客运企业及危险品企业基本完成部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更换,部分终端已经更换为北斗部标终端。市、县两级监管平台基本能够对运输企业及运营服务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抽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处置有整改、有跟踪;道路运输企业基本能够建立监控记录台帐,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对违法驾驶员进行处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县级监控站方面。一是市级管理分中心及县级监控站对各自的职责范围仍不明晰。管理分中心是否要每日对“两客一危”车辆进行抽查,大多数县级公共服务平台不了解自己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漳州芗城区、南靖县、龙岩新罗区等交通运输局均未明确专门部门来行使相应职能,未按要求对辖区内运营服务商及运输企业进行监管,管理缺位,缺乏抽查、通报、跟踪、反馈等闭环管理。二是对辖内运输企业及营运服务商平台监控工作的抽查及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厦门市采取政府购买企业服务方式建设管理分中心,造成管理分中心与营运服务商混成一体,对营运服务商平台监控工作的抽查及监管不到位。三是县级监控站建设缓慢。福州市个别县(市)未建立监控平台,厦门市岛外四个区中除海沧区建立县级监控站外,其他各区尚未建立县级监控站;部分县(市、区)虽然建设了县级监控站,但基本上未使用,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南平延平区、建瓯市、三明三元区县级监控站基本上未发挥作用。晋江交通运输局由于办公场所搬迁,其县级监控站只能临时设置在交通执法大队,尚无独立的监控室等。

  (二)营运服务商平台方面。一是动态监控制度未上墙。泉州中信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卫星定位应用公司监控室内未见有卫星定位监控工作流程、监控职责等制度上墙。二是平台功能与省厅有关要求仍存在差距。厦门卫星定位应用公司监控平台对超范围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监控功能仍在研发,目前尚无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报警信息的短信提醒流程。三是部分终端销售企业的终端数据协议与运营服务商平台之间的协议存在数据通讯差异,还需双方做进一步联接调试。四是日常终端维护服务中,存在维护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由于服务经营市场无序竞争,服务商为了压低成本安装终端不规范,服务得不到保障,终端故障也得不到及时维修,进一步加大了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也加剧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风险。

  (三)运输企业平台方面一是动态监控制度不健全。个别运输企业对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太健全,甚至未建立规章制度,同时在实际运输生产管理中制度落实不到位。厦门特运鹭岛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监控室未建立卫星定位监控工作流程,监控平台未完善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规行为的自动报警、汇总及短信发送等功能。二是24小时监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福建省实华石油物质装备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监控人员午休、用餐,导致危货车辆监控存在空隙问题;南平实华石油运输公司,未要求驾驶员在出车前检查卫星定位终端的运行状态,未对离线的车辆进行跟踪落实,对平台故障、车辆事故、遇劫遇抢等所可能发生的突发或紧急情况未制定有效应对措施。三是平台功能与省厅有关要求仍存在差距。运输企业尚未向营运商提供车辆经营区域范围、核定行驶线路等监控所需的基本信息,无法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自动监控;部分运输企业对落实卫星定位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在与运营服务商签订的合同中又没有将动态监控等相关责任进行约定,运输企业与服务商动态监控责任衔接出现脱档,导致终端故障不主动报修或欠费不主动缴费等问题。四是专职监控人员素质有待提升。经现场提问当班监控人员时,发现其对动态监控内容及处理流程不清晰。

  (四)卫星定位终端更换方面。一是运输企业在选购终端、安全监控等方面对运营服务商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由于运营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价格高低不同,如电信这样的运营服务商则背靠企业强大的资金实力,为抢占市场,以低廉的收费和劣质的服务进行无序竞争。二是运输企业出于对经营成本的考虑,对更换使用部检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卫星定位终端更换推进工作难度大。三是服务商运营市场中存在部分已取得部检认证报告的终端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部标要求的终端,厦门蓝斯终端生产企业在泉州销售不符合部标终端。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市级管理中心及县级监控站的组织机构,切实解决动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人员不足、经费不到位、无独立场所等问题,并对市级管理中心、县级监控站、运营商、运输企业的各自动态监控管理职责做进一步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在卫星定位动态监管中的责任,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对市、县公共服务平台考核,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二)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专职监控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提升专职监控人员的能力水平,严格落实专职监控人员持证上岗和24小时监控制度,严肃查处发生脱岗等问题,严格落实有关动态监控制度上墙规定,明确监控职责、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闭环管理档案信息。

  (三)尽快健全监控平台各项功能。一是要按照省厅“闽交运〔2014〕228号”要求,督促运营商及运输企业录入车辆经营区域范围、核定行驶线路等监控功能所需的基础信息,尽快启用对超范围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控报警功能。二是按照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超范围经营、不按核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报警信息的短信提醒流程。三是督促各运营商及运输企业要改进疲劳驾驶自动报警、报警信息处理闭环管理等功能。四是要在全省推广安装使用符合部标自动检测功能的北斗车载终端,规范终端安装程序。

  (四)加强规范卫星定位终端的销售。及时公布符合部标检测合格的运营服务商平台及终端详细信息(如平台编号、终端型号以及终端变更信息等),为运输企业在选择服务商及终端采购方面提供准确的信息,防止出现终端以次充好、终端数据协议与服务商平台之间的协议存在数据通讯差异等问题。对已取得部检认证报告的卫星定位终端销售商及运营服务商销售贴标产品和不合格的卫星定位终端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严惩,维护运输企业合法权益。

  (五)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处罚力度,利用车站、公路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等地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司机为掩盖违规驾驶行为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进行破坏、干扰或信号屏蔽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要利用执法装备和各级监控平台提供的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给运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各级运管机构应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通报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用到企业办理许可、年审等业务中,做到执法结果应用的闭环管理,形成动态监管的强大合力。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要针对通报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于2月4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厅运输处。省厅将根据各单位整改情况,组织抽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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