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了行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 995-2020)代替先前的GA/T995-2012版本,并要求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深圳市柯力威迅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慧视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该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的相关术语、一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
术语及定义
新版本增加了对全景特征的定义,修改了此前视频取证设备、捕获率的定义。
全景特征,即包含车辆及其号牌、颜色、车型,以及标志或标线,规定的视场范围等要素。
视频取证设备,修改为通过视频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识别、取证及记录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捕获率,则由原先单位时间内,视频流记录的车辆数与实际通过的车辆数之比,调整为单位时间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能够识别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与实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数之比。
一般要求
新标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简称“设备”)由视频采集单元、视频处理单元和应用软件等组成,又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设备,其中移动式包含手持、车载及无人驾驶航空器搭载等情形。
1、视频采集单元
对视频采集单元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如表1:
2、视频处理单元
该标准新增了设备视频处理单元的技术要求。包括视频编码、视频码流、视频存储、叠加信息、补光控制、控制接口、时钟同步与计时误差方面的内容。
要求视频编码格式应为H.264/H.265/SVAC/MPEG4/MPEG。
视频编码格式为H.264/H.265/SVAC/MPEG4时,在1920×1080分辨率和25 fps情况下,视频码流应不大于3 Mbps。
视频存储方面,则要求设备视频存储格式应为MP4/PS/TS,分辨率应不低于1920×1080,帧率应不低于25 fps。其中,固定式设备应至少能连续存储300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记录及720 h视频监控记录,移动式设备应至少能连续存储100条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记录及8 h视频监控记录,超出最大存储容量时应能自动按先后存储顺序循环覆盖。具有多路视频监控功能的设备,各路视频应按通道分别存储;具有录音功能的设备,音视频应同步录制存储。
控制接口方面,要求固定式设备应具备RJ45、RS485/RS232、TTL/IO和SD/USB接口,移动式设备应具备SD/USB接口。
另外,还规定设备采集的视频应至少叠加日期、时间、设备编号、监控点名称或道路位置等信息,且容易人工辨识;固定式、移动式设备都应能同步控制成像补光装置;设备要与北京时间同步,24 h计时误差应小于或等于1 s。
3、应用软件
该标准新增了设备的应用软件要求,对设备的软件接口、软件升级、参数配置、安全能力、状态监控、异常检测作出了明确规定。
软件接口,设备应提供开放的应用程序开发接口,以支持用户特定的应用开发或定制功能。
软件升级,设备应支持远程在线升级,且升级后不应对设备功能产生影响。
参数配置,设备应支持远程或现场参数配置,参数配置参见附录A。
安全能力,设备应具备数字证书与管理平台双向身份认证的能力,安全能力符合GB 35114-2017中A级要求。
状态监控,设备应具备运行状态监控能力,运行状态信息更新时间应不超过300 s;联网设备应能自动同步上传设备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见表2。
异常检测,设备应具备虚焦检测功能,宜支持色度、亮度、对比度异常检测。
技术要求
该标准对设备的基本功能、违法取证、视频监控等作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1、基本功能
不同于此前版本中对笼统地对设备功能作出要求,新标准对固定式、手持式、车载式、无人驾驶航空器搭载几种常见细分设备所分别要具备的基本功能作了明确指示。具体如表3。
2、违法取证
新标准对设备的违法行为记录、车辆特征记录的要求作了调整,并增加对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汽车电子标识读取与比对、视频流图像抽取的技术要求。
违法行为记录,不同于原先版本中只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新版本不仅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记录作出了要求,还具有前瞻性,对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常见违法行为也作了规定。且要求违法行为记录视频长度应不小于5 s,至少包含全景特征、违法行为特征以及完整的违法行为过程;除特殊规定外,固定式设备日间捕获率应不小于90%,夜间捕获率应不小于80%;
车辆特征记录,对具备车辆特征记录功能的设备,应能从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记录中自动识别车辆号牌和车型,宜能识别车身颜色和车辆品牌,车辆特征识别准确率应符合GA/T 833的规定。
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对具备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功能的设备,应能从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记录中至少抽取1张驾驶人人脸图像,驾驶人人脸图像中驾驶人两眼间距应不小于40个像素点。
汽车电子标识读取与比对,对具备汽车电子标识识读功能的设备,记录违法行为时,应能自动比对取证视频记录与汽车电子标识中的车辆号牌信息。
视频流图像抽取,对具备视频流图像抽取功能的设备,应能从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记录中至少抽取2张图像,并合成为符合GA/T 832要求的图像。
3、视频监控
新标准在先前版本的基础上对具备现场监视功能的设备作出了具体的视场范围规定,还新增了对具备目标跟踪功能设备、对具备多码流录像功能设备、对具备交通量统计功能设备的技术要求。
具备现场监视功能的设备,应能适应昼夜光线及环境背景变化;能清晰分辨机动车号牌,拍摄车辆前部特征时宜能辨别驾驶人面部特征;能覆盖监控视场范围,具体视场范围如表4。
具备目标跟踪功能的设备,应能检测并跟踪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动物等运动目标,检测性能符合GB/T 30147-2013中7.1规定;安装在路口的设备具备同时跟踪不少于64个运动目标的能力;监控视频帧率大于或等于25 fps时,目标检测帧数量不低于12帧。
对具备多码流录像功能的设备,应能多码流录像,主码流帧率应不小于25 fps,分辨率应不小于1920×1080像素点。
对具备交通量统计功能的设备,应能按车道和车辆行驶方向进行车流量数据统计,车辆行驶方向断面车流量统计精度应不低于95%。
另外,新标准还对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环境适应性作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