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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征求意见稿

    2021-09-17 10:51:34 来源:长春市政处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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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21年10月9日前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建委市政处(地址:南环城路3066号;电话:0431-88775478;传真:0431-88775479;邮箱:276580316@qq.com )。 

      长春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以下简称“公共停车”)管理,逐步改善城市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现状,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吉省价收〔2016〕129号)、《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收费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公共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负责本市公共停车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局是负责清理本市公共停车泊位上占道物与堆放物的行政执法部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

    市规自、财政、交通、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停车收费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居住停车协调工作,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

    (一)机场、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三)高架桥下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分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停车主管部门会同规自、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可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纳入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分类管理、差别定价、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泊位供求关系、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收费。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路内与公共停车收费可采取以分钟、小时、天等为单位,分段计费方式。

    第八条 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价格的监督。

    本市各类停车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军车停车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人证免收停车费。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九条 公共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督。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或在经营活动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查处和行政处罚。

    第十条 停车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停车管理ETC和无人值守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停车场收费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全市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搭建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停车信息管理的智能化。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要明确停车收费服务的监督保管责任,保障停车人的相关权益,协助解决因停车收费引起的法律纠纷。

    第十二条 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格式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编号、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应开具合法的电子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可向税务部门投诉。

    停车服务经营单位应积极推行停车收费电子结算方式。采用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服务必须采用电子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进行催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关键字: 城市停车
  •    责任编辑:zhu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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