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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被拖走取车不交停车费
2013-09-25 10:02:12   来源:华商报   作者:    评论:0

  如果你的爱车被交管部门扣留了,取车时不必缴纳任何停车费用—你知道吗?已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此早有规定—你知道吗?近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扣车收停车费可状告交警


  “此次修改加入这一条款,只不过是重申了国家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早有规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变相收取停车费的问题。这个费用车主完全可以不交,“交了就可以告交警,一告一个准。”


  “这个费用该由政府的公共财政承担,也就是交管部门应当承担执法成本。”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彭涛称,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为,不该对行政相对人收费,因而行政强制法会有上述规定。


  西安有35家执法停车场


  记者为此致电西安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对方拒绝了采访,并表示“交警根本不涉及直接收费,停车场收费也是依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请联系物价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的确在2012年3月曾重新确定35家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专用停车场,并确定了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小车每天收费20元;大车每天收费25元。收费以天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算。该规定是否与国家行政强制法相矛盾呢?西安市物价局收费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执法专用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依据西安市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而制定。该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停车场收费标准都做了相应规定,执法专用停车场只是其中的一类。“只是核准了收费标准,但并未明确这个钱向谁收。”该工作人员认为并不能说与行政强制法矛盾。


  马上就访


  车被拖到停车场


  停了一个小时交了20元停车费


  事实上,目前很多“被停车”的停车场收费是由车主来承担。对于这一点,车主王先生有好多话要说。“前不久,我的车在幸福路违法停车,车被拖到了城东的一个停车场,发现后,我就找过去了。处理后,我开车出停车场时,被要求缴纳停车费20元。才一个小时呀,简直是天价么?没有给任何票据。”王先生怎么解释对方都表示这停车费是必须要收的,不能议价。很多市民都有类似的遭遇和疑问,一次,市民柳先生的车被拖走后,他找熟人取车,车在停车场停了4个小时,就交了40元停车费,“他们没有任何收费依据,感觉就是在随便收呢!”昨日,记者咨询了市内的一些停车场,负责管理的人员都说,被拖来的车,只要一开进停车场大门,就必须收费,“一小时20元,一天也是20元,就是这样的收费标准。”更有一些停车场的管理人员称,他们停车场是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来收取。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警称,由于交警方面没有专门的停车场,所以拖走的违法车辆是委托社会停车场保管的,费用由停车场收取。


  陕西高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谨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扣留车辆、证件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扣押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强制措施,“所以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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