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出台《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4-10-11 11:02:32 来源:牡丹江日报讯 作者: 评论:0
牡丹江日报讯 日前,我市出台《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据悉,办法自10月23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市首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据了解,本办法所指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办法》规定,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在有空余车位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车;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执行;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同时,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以及检查井上方区域;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八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六米的机动车车行道;不能保证预留三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指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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